北京市私家调查:房子男方买女方名字离婚归属如何确定产权?
倘若男方在购置房产时,选择只填写女方的姓名作为产权人,那么在两人离婚之际,此套房产将被视为女方个人所有财产,在离婚手续办理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分割情况。但是,若当事人之间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除外。在此种情况下,若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姓名,便应依法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等到离婚时候,双方需先就此房产进行协商分割;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需等待法院做出客观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婚后男性购买房屋并将其登记在女方名下时,常被认为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婚姻期内购置的房产,无论房地产权属证书上仅有一方之名字,除非存在明确且具体的书面协议予以规定,否则都可以被视为是被纳入了夫妻共有的范畴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使用其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但是通过书面协议确认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此时仍然应当将此房产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涉及到离婚纠纷的诉讼过程中,需要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合理而合理的分割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