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侦探公司:私家侦探取证 证据的“三性”“两力”概述
1、证据的真实性
逻辑论证的论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决定了诉讼证明的证据也应当具备真实性。
从有限可知论的认识论视角来看,证据的真实性是一个区间概念,是指一份材料或者证据有无真实性以及真实性的强弱。
在自由心证背景下,诉讼中所涉及的证据真实、案件事实,均是认知领域的判断,均是自由心证的内容。诉讼中也不存在认知范围之外的真实,认知之外的真实我们也无力触及。
面对一份证明事实的材料,我们有时能够断言其真伪,但并非总能断言其真伪;偶尔、甚至时常会被材料的真假难辨而困扰。当然,证据的真伪若总是显而易见,证据的真实性也不会成其为证据法学的重要问题。
因为法官不能拒绝判决,所以总要对证据的真伪作出判断,无论证据的真伪如何难辨;而判断结论则不能亦真亦假,而是要符合逻辑学的矛盾率和排中律,游移不定会让我们丧失判断和行动的能力。这就需要在判断时甄别“真实性”的强弱。
真实性的有无与强弱,与一份材料或证据的有效性成正比。一份全然不真实的材料,显然全无证据效力;而一份材料的真实性较弱,比如来源不明的物证,证据的效力也较弱,通常不被认定为具有证据资格。证据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真实性较强的证据,只要兼具相关性与合法性,通常是定案时绕不过去的客观节点。
2、证据的相关性
前已述及,逻辑论证中,有效论据的条件是相关且真实;诉讼证据有效性,当然也要包括证据的相关性。
从认识论视角,证据的相关性也是一个区间概念,是指一份材料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大小、强弱。同时,证据的相关性还具有相关性的正反问题,较之真实性有更加丰富的维度。
同证据的真实性一致,证据的相关性也是自由心证的内容。一份材料与案件是否具有关联,也可能呈现为扑朔迷离的状态,并不是总能直观地判断出来。但诉讼总要给出结论,并且也要给出确切的结论,因而也要对相关性的程度和方向进行识别。
同样,相关性的有无,决定着证据效力的有无。不具有相关的材料,是不能被接受为作为证据,任何类型的论证均应当如此。另外,有些材料虽然具有相关性,但与案件事实的关联较弱,且容易形成误导,并导致浪费时间,比如“品格”证据,其证据资格通常不被认可。
至于一份具有相关性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也仍然要经过证据证明力的审查,最终才能得到确认。但是,相关性强的证据,只要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通常也是认定案件事实时无法绕过的节点,否则案件事实便不具有“唯一性、融贯性”,不能令人产生内心确信和排除合理怀疑。
3、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违背法禁止性规定的证据,其效力被否定或者质疑。一份证据如果明确违反法律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则要被排除,不得在法庭举证时出示,在个案中将不再是证据。
由于合法性是维护法律秩序的要求而设定的条件,其他领域的论证通常不作如此要求,是证据法学对诉讼证据的特殊要求,因而是特有属性。
合法性对于证据效力的影响,主要是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最为典型的就是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为避免公权力机关随意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法律规定对此类证据予以排除,无论其与案件是否相关、内容是否真实。
另外,法律还对证据的提取、保管、传输作出了一些强制性规定,有些规定是保障真实的技术性规范,办案单位违反规定就会导致真实性难以确定,从而使相应证据的效力被否定,或者导致其效力减损,从而被排除证据资格或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